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宁津县城区津东社区北侧工地上往东南最后一个铁塔往西的水泥杆上将安装在水泥杆上的一套监控终端设备拆卸后,又在宁津县城区津东社区北侧100米左右,挨着249省道的一个铁塔上将另一套监控终端设备拆卸并将两套监控终端设备带回其自己家中。经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盗窃的两套监控终端设备价值为395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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