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9********,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下旬在担任廊坊市安次区**小区物业经理时,因对部分业主不断投诉其物业服务问题心怀不满,指使范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对业主实施堵锁眼、断电等滋事行为。范某某指使邵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孙某某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对该小区*号楼及*号楼业主实施破坏电线,断电,电表数清零等滋事行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扣押涉案**牌手机一部当场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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