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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微)(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蒙古族,研究生文化,辽宁省某某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11时40分左右,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孙某某将胡某某打倒并用脚踢胡某某上身,将其打伤。经鉴定,胡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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