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户籍所在地盘锦市**街**村**,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22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L****6白色奥德赛小型车沿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院内行驶到兴中街东50米处时,被辽河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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