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7********,汉族,大学文化,寿光市**桥中学教师,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庙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7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宋某某、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4000余条,该二人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本人经营培训学校招生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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