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郸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9时55分,孙某某驾驶豫A8****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县**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郸城县**学校西**米处时,撞到公路上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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