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湘E*****低速货车从新邵县**铺镇**村驶往邵阳市方向进货买鸡,5时55分行,途经省道2** 101Km+720M新邵县**铺**村**组地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肇事者孙某某与被害方近亲属达成赔偿162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10月10日,经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公开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机动车损失计算书、返还物品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返还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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