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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涧西区中州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驾驶的“大阳”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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