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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一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屯,现住**市**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于2015年9月8日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省禁猎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江某某(已不起诉)以猎捕野鸡为目的,于2019年12月29日夜间,驾驶汽车到**省**市**街道**村**屯(禁猎区),在**市往**方向公路右侧约**米处的停耕还林地内,使用疝气灯、网兜等工具,采用夜间照明方法,非法猎捕雄性野鸡1只。二人准备返程时被**市林业稽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抓获并扣留活体野鸡1只、疝气灯1个、网兜1个、电瓶1个。经鉴定:江某某、孙某某猎捕的1只野鸡为雉鸡,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次日,二人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孙某某身份信息。

(2)**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有劣迹。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证实:江某某、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雉鸡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4)《**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证实:江某某、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雉鸡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证实: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

(6)《**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证实: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狩猎工具疝气头灯、罗网、电瓶各1个;活体野鸡1只。

(8)江某某、孙某某猎捕工具照片证实:猎捕工具为疝气灯1个,直径为60公分的网兜1个,摩托车电瓶1个。

(9)情况说明证实:**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和**市动物保护协会于2020年1月3日将江某某、孙某某所猎野鸡一只放生。

(10)到案说明证实:江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2有30日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纪某某、贺某某证言:2019年12月29日晚上,**市林业局稽查大队组织巡逻检查,重点抓非法猎捕野鸡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纪某某和贺某某等人沿着**往**方向公路巡逻,行至**村**屯附近发现公路右侧一处造林地内有灯光,路边停放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后在路边车附近埋伏等待。大约10点左右,两个人拿着工具网兜、疝气灯回来上车,经询问二人叫江某某和孙某某,我们在车上发现了网兜、疝气灯工具和被猎捕的野鸡1只。当天晚上我们把他俩带回稽查大队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次日,将该案件移交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2)同案人江某某证实: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其开车拉着朋友孙某某从**市往**镇方向走,行至**村**屯公路右侧大约**米的蒿草丛内抓野鸡,其背着电瓶,拿着疝气灯负责照野鸡,孙某某在前面找野鸡,发现一只野鸡,其就用疝气灯照野鸡,之后孙某某就用网兜罩一只雄性野鸡。二人刚回到车上,被**市林业局稽查人员抓获,带回林业局。次日,二人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疝气灯是其刚从网上买的。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证实: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朋友江某某开车拉其由**市向**镇方向行驶,在距离**市**街**村**屯西北方向大约**米,在**往**方向的公路右侧大约**米的停耕还林造林地内抓野鸡,其在前面找野鸡,江某某背着电瓶,拿着疝气灯负责照野鸡,发现野鸡其用网兜罩抓了1只雄性野鸡。二人刚回到车上,被林业稽查人员查获,取笔录。次日二人主动到森林公安大队投案。抓野鸡就是为了吃肉。其知道野鸡是保护动物,捕猎野生动物违法。对猎捕的一只野鸡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雉鸡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带其去指认了狩猎现场。

4.鉴定意见:

**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照片3上的野鸡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雉鸡。

5.勘验、检查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非法狩猎现场的状况及指认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自首,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本院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雉鸡一只已被**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放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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