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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又名孙小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阳县辛村乡某某某村,住该村84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阳县辛村乡某某某村,住该村84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孟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代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孟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某在与孟某某聊天过程中知道孟某某已是有夫之妇,但二人仍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贵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4月20日在贵阳市生育一对龙凤胎儿,分别取名孙某甲、孙某乙。2019年2月28日,代某某与孟某某离婚,同年3月6日,孙某某与孟某某结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孟某某二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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