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李建(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杨豪、张宗兴(均另案处理)串通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投标郴州市**厂厂区工程。为提高中标机率,李建安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联系了长沙**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安排唐永红(另案处理)联系了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参与陪标。2017年2月6日,沙坪公司以129636919.19元中标该工程。
李建等人在对水厂厂区工程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通过杨豪串通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串通湖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施工工程第一、二、三标段的投标。2017年2月3日,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50002270.75元中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施工第二标段,湖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51569542.5元中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第三标段。
2018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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