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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农民,住******堡村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向*行驶至**附近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腹部外伤、肠破裂、过多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此事故**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补偿被害方人民币*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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