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8〕2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号。因危险驾驶罪嫌疑,于2018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3时,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粤S5J****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明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明珠路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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