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长春市汽开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A****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汽开区长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力旺康景小区门前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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