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静,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13分,孙某某驾驶辽L****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台区林丰路林友岗南500米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孙某某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2020年1月5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1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8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呼气式检测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马维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同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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