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2********6230,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现住泌阳县**乡**村委**。2018年07月06日到泌阳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农历十二月开始,泌阳县付庄乡南何庄村委里李朝京人孙某某为了种植香菇的目的,分别以3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的价格将付庄乡南何庄村委竖石河村组张某林、孙某勤、王某龙、王某彦、张某山五户位于竖石河西北坡上的麻栎林坡买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砍伐工人孙某海、孙某毛、孙某群,擅自将上述麻栎坡全部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处被砍伐树木树种为麻栎,蓄积31.791立平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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