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甘MR1***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汽车南站”十字附近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