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DB****小型普通客车从会师北路行驶至正大明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7mg/100ml,孙某某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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