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汉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里**号楼,现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城**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9的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由205国道往汉沽管理区卫计局行驶,当行驶至荣华道与光明路交口时,与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魏某某头部受伤,送医后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月16日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尸检,意见为被害人魏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医救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予以积极的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此案是过失犯罪,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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