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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钰昭)(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城关镇******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其同事一起在栾川县**酒店吃饭饮酒,22时许结束后,孙某某驾驶着自己的豫C8H1**号小型轿车去栾川乡七里坪接孩子,接到孩子后,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胭脂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孙某某驾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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