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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雪芳)(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50********,汉族,文盲,务农,上饶市广信区人,住广信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见郭某某一家人在两家交界的一块田地上准备围起来施工,便与其丈夫揭某甲赶至施工田地处阻止郭某某等人施工。后孙某某的儿子揭某乙和揭爱根也到达现场。郭某某见施工被阻便上前与揭某甲理论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某某一方人员与郭某某一方人员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孙某某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某方向扔去,致郭某某右脚受伤。孙某某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手部受伤。经鉴定,郭某某、孙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双方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且孙某某年龄较大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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