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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庆新)(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站**,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北票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多次持刀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海澜之家服装店、小河流烧烤店内辱骂、恐吓店内工作人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为双相情感障碍-轻躁狂发作,在案发时其违法行为的实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消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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