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4071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8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醉酒后驾驶豫LRM***号小型轿车,沿Y026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庙镇涵洞口东50米处时,被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达到93.2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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