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临时乘务员,户籍所在地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0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辽H****3号大型普通客车,与乘务员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执行大石桥至吕王客运任务,从大石桥市兴隆商城站点载客,沿着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府天地小区北门附近,被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查,客车核定载客30人,车上实际载客54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