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身份证号码22032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社,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09月0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9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7年11月08日2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内,因家庭纠纷与妻子牛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牛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牛某某鼻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牛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双方于2019年09月0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牛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离婚证复印件;6.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
(五)鉴定意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六)试听资料:讯问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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