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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1时3分,孟某某驾驶野马牌电动两轮车沿华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左转弯时,与沿华夏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商丘三轮6****7号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事故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家属谅解,并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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