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0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001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1分许,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小型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市第九中学大门东侧,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5mg/100ml。2020年3月30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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