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其姐夫董某甲经营的**厂工作,负责管理采伐现场。2018年4月23日董某甲获得**林场5林班26小班(位于**镇**村东北方)采伐蓄积17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8年5月6日通知孟某甲带人进行采伐。2018年5月6日下午孟某甲将**林场5林班127小班(位于**镇**村西北方,为***有限公司所有)误认为系许可董某甲采伐的那片林地,指挥孟某乙、赵某甲等人采伐并造材后将被采伐的杨树拉到董某甲木材加工厂。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伐杨树40棵,合计立木蓄积32.2625立方米,于2018年5月14日的双辽市市场平均价格为13795元。孟某甲已于2018年11月5日赔偿博***有限公司16000元。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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