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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爱华)(公开版)_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孟爱华,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80314782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蓝湖绿城2栋306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孟楼村孟楼庄45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爱华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孟爱华和栗鹏在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后因两人长期分居,于2018年11月12日经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其间,孟爱华于2015年7月与代志虎相识并同居。2016年3月21日,孟爱华使用他人姓名办理住院手续,在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代金黛。出院后孟爱华、代志虎先后在淮北市经济开发新区荣盛花园小区、新风花园小区居住,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代志虎得知孟爱华与栗鹏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遂报案。2018年11月15日,孟爱华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8日,代志虎出具谅解书,对孟爱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孟爱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爱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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