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左右,蒙城县坛城镇姜营村村民张某某租种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家的7.7亩土地,2019年2月下旬,孟某某与张某某因土地租金发生纠纷,后孟某某从坛城镇张集街上李淑美的店中购买了草铵膦农药,雇佣孟凡连、孟凡林给张某某种植的小麦打农药,致使张某某种植的7.7亩小麦死亡。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小麦价值人民币7777元。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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