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8〕9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63********,汉族,大学文化,**保险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0时许,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E****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路出发,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且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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