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在东镇山西*龙实业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办公楼二楼调度室,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同范*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宁某某手持玻璃水杯砍向范*面部,致其面部受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辉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范辉谅解,给付对方1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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