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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商贸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望都县,住太原市晋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联系清苑县***机电产品制造厂的负责人杨某某,让杨某某为其负责的山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扣除10%的税费,但并未发生实际交易,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案税额72794.47元。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额抵扣。

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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