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5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桃**村**号。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因认为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广德市**镇**停车场的车牌号为皖P*****的黑色保时捷牌凯宴SUV占用其车位,遂持捡拾的石头将该车车身漆面划伤。经鉴定,该车辆被毁损的价值为人民币5973元。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代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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