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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安景辉)(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长青桥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安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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