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院**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给山西**有限公司平账,给付中间人(身份未查明)2.31万元购买了八张金额共77.0880万元的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6月17日,山西**有限公司向晋源区税务局补缴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344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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