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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现租住金乡县**花园。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5国道路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43公里处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乘车人王某某(2018年5月13日出生,系宋某某之女)死亡。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1日,宋某某到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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