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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王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中国工商银行**路支行,冒用被害人王某某忘在ATM机内银行卡(卡号62122**************),取走现金5500元。

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500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退还被害人财物,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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