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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阳谷县**食品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为其患有***病的母亲购买药物,途中行驶至阳谷县**路**路十字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2019年12月23日,宋某某接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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