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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组***户,现住芒市**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华,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3时许,因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听说有人要殴打其,遂邀约省**、吴**、杨**、王**驾驶云******微型车一同前往芒市**慢摇吧寻找欲殴打宋某某的人。因未找到拟要殴打宋某某的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寻求刺激,杨**、王**、省**、吴**持木棍、撬棍将芒市爱尚慢摇吧门口的下水管、警示牌、摄像头、摄像头LED显示屏、拱门柱子左右柱故意损坏。经认定,被损坏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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