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042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常家2巷16号1户,住中宏时代**号楼**单元**室,长治市****职工。于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受害人杜某某相处并谈恋爱,2016年两人分手。2017年11月1日宋某某向杜某某书写有借条一份,内容为:“2017年11月1日借款人宋某某借杜某某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中国银行信用卡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信用卡于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信用卡内借款全部补齐,人民币45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还清。”
2018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关系可以为自己和杜某某安排去长治市人民医院工作,但是需要托关系自己花6万元、杜某某得花8万元钱。杜某某同意后,宋某某又称需要给医院领导送礼向杜某某先要1.5万元,剩余6.5万元由自己将车卖了给杜某某跑换关系。杜某某相信后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宋某某1.5万元。2018年9月份,宋某某得知长治市粮机医院检验科要人,便向杜某某编造通过关系可以先去粮机医院上班,等市人民医院有编制以后再调过去。杜某某便拿上简历前往市粮机医院上班,三个月后粮机医院将杜某某辞退,杜某某怀疑被骗便让宋某某退还所有欠款。宋某某便称去市医院的工作还在办理当中让杜再等等,直到2019年4月份,宋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钱并将杜某某的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直至杜某某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杜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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