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对宋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浔阳区司法局人员。
本案由浔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工商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一楼值班,该行工作人员张某将一辆自行车推进银行大厅内,宋某某看见后上前阻拦,两人因管理停放自行车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用手推了宋某某身体一把,宋某某便将手中正在拖地的不锈钢拖把甩向张某,砸中张某面部左边耳朵,导致其左耳廓破损受伤。张某随后报警,宋某某也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并配合调查处理。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已告知侦查机关返还涉案银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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