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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诉刑不诉〔2019〕16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两次退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滕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开挖掘机挖沙装车,雇佣宋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等人开拖拉机将盗窃的5车共计40方统沙(价值2000元)卖到**镇***吴某某处,非法获利3000元;将盗窃的2车统沙(价值800元)卖给兰溪市***砂石场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200元。

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滕某某雇佣张某某开挖掘机挖沙装车,雇佣宋某某、邵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开拖拉机将盗窃的10车共计80方统沙(价值4240元)卖到**镇***章某某处,非法获利3500元。

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滕某某雇佣张某某开挖掘机挖沙装车,雇佣宋某某、邵某某、吴某某开拖拉机将盗窃的6车统沙(价值2544元)卖给王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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