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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绰号宋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庐山市**镇**村**号**号,住庐山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孙某与周力共同出资在老菜市场心蓝网吧楼下经营友来友乐游戏室,聘请宋某甲等人负责日常经营,几个月后游戏室因亏损停业。2016年底,周力将打鸟机、斗地主机、拳皇机等设备搬至陶冬林位于白鹿大道中段、庐山市**附近的房子,打算继续经营。2017年年前,周力、孙某将打鸟机、斗地主机从投币模式改为上分模式。2017年2月,游戏室正式开业,周力聘请宋某甲等人负责日常经营。2017年5月白鹿大道改造,游戏室被迫停业。2017年11月10日,游戏室重新开业,周力聘请李红梅等人负责日常经营。2017年12月19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2月至5月,宋某甲向周力上交游戏室非法盈利62099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打鸟机、斗地主机是赌博机。宋某甲2019年4月24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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