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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村小区*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海棠,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驾驶津N*****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延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中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血液乙醇检测报告;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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