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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玉锁)(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别名宋某甲,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60330353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尖草坪区**乡**主任,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乡**村**街*号*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3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乡**门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保安)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看见后伙同宋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宋某某赔偿张某某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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