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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完代贡)(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绰号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90********,藏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碌曲县,住碌曲县**乡**行政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5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桑某某(另案处理)和张某某商量一起参与赌博,分担赌资,分享收益。2018年5月份,桑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输掉了十几万元,让张某某承担4万元,后桑某某又将张某某承担的4万元变为8万元,张某某称自己在之前的赌博中也输了很多钱,不愿接受桑某某提出的要求,后桑某某纠集完某某、旦某某(另案处理)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对面的魅蓝拉姆藏餐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本院认为,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完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在犯罪过程中只实施殴打行为,并未敲诈财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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