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宣洋宣某某,男,1994年10月20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10201112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振兴村祠堂组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路瑞泰和园C区7栋1804室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洋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宣洋宣某某酒后驾驶皖APR063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桥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宣洋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宣洋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洋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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