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宣某某)(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宣XX在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河南工业大学男生宿舍3号楼3422室,趁被害人张X不在宿舍之机,将张X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11ProMax手机盗走。同日,宣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867元。现手机已追回,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宣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