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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宫传广)(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蒙D****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辽宁省建平县小叶线工业园区胜达实业门前调头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N****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使张某某被同向于守明驾驶的粤C****6号小型汽车拖擦致死,三车损坏。经认定,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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